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六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如附表㈡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㈡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之破壞剪壹支沒收。
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攜帶其所有前端呈鈍狀、金屬材質製成、客觀上足以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屬兇器之破壞剪一支,於附表㈠編號1至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附表㈠所示聯成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之鏈式鐵絲網,得手後,將附表㈠編號1至6之鏈式鐵絲網載往 蔡顯龍 (蔡顯龍涉犯贓物罪部分,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所經營位於南投市○○路翔合環保資源有限公司變賣,共計得款新臺幣(下同)一萬零二千零八十元;將附表㈠編號7至之鏈式鐵絲網載往位於南投縣○○鄉○○村○○街○○○號允發資源回收場,販售予不知情之負責人 潘經東 ,變賣所得共計一萬二千五百七十九元;將附表㈠編號至之鏈式鐵絲網載往位於南投縣○○鄉○○路○○○號五福資源回收場,販售予不知情之負責人 陳玉真 ,共計得款一萬零二十三元;將附表㈠編號至之鏈式鐵絲網載往位於南投縣○○鎮○○路○段○○○號永春資源回收場,販售予不知情之負責人 李昶毅 ,販賣所得共計得款四千零六十八元;將附表㈠編號鏈式鐵絲網載往位於南投縣○○鎮○○路○○○號建和古物行,販售予不知情之負責人 蘇文樹 ,得款六百三十元;將附表㈠編號至之鏈式鐵絲網載往位於南投縣○○鎮○○路○○○號大豐資源回收場,販售予不知情之負責人 簡仕育 ,販賣所得共計三千九百九十元;嗣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十三時許,為警在乙○○位於南投縣中寮鄉廣興村頂城巷五號住處執行竊盜查贓勤務時,當場在上開自小貨車後方查獲油壓剪一支及殘留鏈式鐵絲網一小段,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方法(包括證人之證述及文書等物證),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表示無意見(見本院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審判筆錄),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且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先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訊中及本院審理中自白不諱,核與下列事證相符,而可採信。
㈡被害人聯成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現場員工丙○○及甲○○分於警詢之指述。
㈢證人即交通○○○區○道○○○路局中區工程處南投工務段職員丁○○於警詢中之指訴。
㈣證人即永春資源回收場負責人李昶毅、允發資源回收場負責
人潘經東、福資源回收場負責人陳玉真、建和古物行負責人蘇文樹、大豐資源回收場負責人簡仕育等人分別於警詢中證述情節。
㈤聯成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鏈製鐵絲網修護紀錄表、交通○○
○區○道○○○路局中區工程處詳細價目表、國道公路警察局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工作紀錄簿、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各一份、聯成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估價單三張、允發資源回收場估價單八張、五福資源回收場估價單六張、南投縣永春舊貨資源回收場業者收受物品登記簿六張、南投縣建和舊貨資源回收場業者收受物品登記簿一張及現場蒐證照片共計二十五張(含破壞剪照片)等在卷可稽。
㈥扣有破壞剪一支可資佐證。
㈦綜上事證,被告所犯如附表㈠編號1至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犯行,均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
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七十九年臺上字第五二五三號判例要旨可供參照)。查被告竊取鍊製鐵絲網時,係使用破壞剪,而破壞剪係金屬材質,質地堅硬,前端呈鈍狀,客觀上足以對他人之生命、身體(如頸部、眼睛等)、安全構成威脅,顯係具有危險性,自屬兇器無誤。核被告如附表㈠編號1至所示之各次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㈡又被告所為附表㈠編號1至所示之三十次攜帶兇器竊盜犯行,犯意個別,行為雷同,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攜帶兇器竊盜,對於社會治安所造成危害,犯罪
目的在缺錢花用,及竊得之鏈式鐵絲網之價值與對被害人所造成之財產損失,暨犯後坦認犯罪等一切情狀,分別判處如附表㈡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㈣扣案之油壓剪一支係被告所有,且供其行竊如附表㈠編號1
至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附表㈠:(時間單位:民國貨幣單位:新臺幣)┌──┬───┬────┬────┬────┬────┬────┬────┐│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手段│失竊財物│贓物流向│變賣所得│├──┼───┼────┼────┼────┼────┼────┼────┤│1│聯成豐│97年2月│國道3號│以油壓剪│鏈式鐵絲│翔合資源│890元│││營造工│20日0時│228K500│剪斷鍊製│網89公斤│回收場││││程有限││公尺高架│鐵絲網││││││公司││橋下│││││├──┼───┼────┼────┼────┼────┼────┼────┤│2│同上│97年2月│國道3號│同上│鏈式鐵絲│同上│2200元││││17日0時│228K600││網220公│││││││公尺高架││斤│││││││橋下│││││├──┼───┼────┼────┼────┼────┼────┼────┤│3│同上│97年2月│國道3號│同上│鏈式鐵絲│同上│2300元││││15日0時│228K650││網230公│││││││公尺高架││斤│││││││橋下│││││├──┼───┼────┼────┼────┼────┼────┼────┤│4│同上│97年1月│國道3號│同上│鏈式鐵絲│同上│3040元││││3日0時│226K300││網304公│││││││公尺高架││斤│││││││橋下附近│││││├──┼───┼────┼────┼────┼────┼────┼────┤│5│同上│97年1月│國道3號│同上│鏈式鐵絲│同上│3050元││││5日0時│226K300││網305公│││││││公尺高架││斤│││││││橋下附近│││││├──┼───┼────┼────┼────┼────┼────┼────┤│6│同上│97年1月│國道3號│同上│鏈式鐵絲│同上│600元││││8日0時│226K300││網60公斤│││││││公尺高架│││││││││橋下附近│││││├──┴───┴────┴────┴────┴────┼────┼────┤││小計│12,080元│├──┬───┬────┬────┬────┬────┼────┼────┤│7│同上│96年12月│國道3號│同上│鏈式鐵絲│允發資源│2250元││││19日0時│226K300││網250公│回收場││││││公尺高架││斤│││││││橋下附近│││││├──┼───┼────┼────┼────┼────┼────┼────┤│8│同上│96年12月│國道3號│同上│鏈式鐵絲│同上│2414元││││17日0時│226K300││網250公│││││││公尺高架││斤│││││││橋下附近│││││├──┼───┼────┼────┼────┼────┼────┼────┤│9│同上│96年11月│國道3號│同上│鏈式鐵絲│同上│1615元││││30日0時│226K300││網190公│││││││公尺高架││斤│││││││橋下附近│││││├──┼───┼────┼────┼────┼────┼────┼────┤│10│同上│96年11月│國道3號│同上│鏈式鐵絲│同上│1530元││││25日0時│226K300││網180公│││││││公尺高架││斤│││││││橋下附近│││││├──┼───┼────┼────┼────┼────┼────┼────┤│11│同上│96年11月│國道3號│同上│鏈式鐵絲│同上│850元││││21日0時│226K300││網100公│││││││公尺高架││斤│││││││橋下附近│││││├──┼───┼────┼────┼────┼────┼────┼────┤│12│同上│96年11月│國道3號│同上│鏈式鐵絲│同上│1440元││││12日0時│226K300││網180公│││││││公尺高架││斤│││││││橋下附近│││││├──┼───┼────┼────┼────┼────┼────┼────┤│13│同上│96年11月│國道3號│同上│鏈式鐵絲│同上│1160元││││9日0時│224K100││網145公│││││││公尺高架││斤│││││││橋下│││││├──┼───┼────┼────┼────┼────┼────┼────┤│14│同上│96年11月│國道3號│同上│鏈式鐵絲│同上│1320元││││8日0時│224K30公││網150公│││││││尺高架橋││斤│││││││下│││││├──┴───┴────┴────┴────┴────┼────┼────┤││小計│12,579元│├──┬───┬────┬────┬────┬────┼────┼────┤│15│同上│96年11月│國道3號│同上│鏈式鐵絲│五福資源│1200元││││11日22時│226K200││網120公│回收場││││││公尺高架││斤│││││││橋下│││││├──┼───┼────┼────┼────┼────┼────┼────┤│16│同上│96年11月│國道3號│同上│鏈式鐵絲│同上│1600元││││8日21時│226K400││網160公│││││││公尺高架││斤│││││││橋下│││││├──┼───┼────┼────┼────┼────┼────┼────┤│17│同上│96年11月│國道3號│同上│鏈式鐵絲│同上│1643元││││4日22時│226K300││網160公│││││││公尺高架││斤│││││││橋下│││││├──┼───┼────┼────┼────┼────┼────┼────┤│18│同上│96年11月│國道3號│同上│鏈式鐵絲│同上│2040元││││2日22時│226K350││網200公│││││││公尺高架││斤│││││││橋下│││││├──┼───┼────┼────┼────┼────┼────┼────┤│19│同上│96年11月│國道3號│同上│鏈式鐵絲│同上│1530元││││2日21時│226K300││網150公│││││││公尺高架││斤│││││││橋下附近│││││├──┼───┼────┼────┼────┼────┼────┼────┤│20│同上│96年10月│國道3號│同上│鏈式鐵絲│同上│2010元││││27日0時│226K300││網190公│││││││公尺高架││斤│││││││橋下附近│││││├──┴───┴────┴────┴────┴────┼────┼────┤││小計│10,023元│├──┬───┬────┬────┬────┬────┼────┼────┤│21│同上│96年11月│國道3號│同上│鏈式鐵絲│永春資源│475元││││7日0時│226K100││網50公斤│回收場││││││公尺高架│││││││││橋下│││││├──┼───┼────┼────┼────┼────┼────┼────┤│22│同上│96年11月│國道3號│同上│鏈式鐵絲│同上│589元││││14日0時│226K300││網62公斤│││││││公尺高架│││││││││橋下附近│││││├──┼───┼────┼────┼────┼────┼────┼────┤│23│同上│96年11月│國道3號│同上│鏈式鐵絲│同上│732元││││26日0時│226K300││網72.5公│││││││公尺高架││斤│││││││橋下附近│││││├──┼───┼────┼────┼────┼────┼────┼────┤│24│同上│96年11月│國道3號│同上│鏈式鐵絲│同上│995元││││27日0時│226K300││網98.5公│││││││公尺高架││斤│││││││橋下附近│││││├──┼───┼────┼────┼────┼────┼────┼────┤│25│同上│96年12月│國道3號│同上│鍊製鐵絲│同上│570元││││8日0時│226K300││網56.5公│││││││公尺高架││斤│││││││橋下附近│││││├──┼───┼────┼────┼────┼────┼────┼────┤│26│同上│96年12月│國道3號│同上│鏈式鐵絲│同上│707元││││26日0時│226K300││網70公斤│││││││公尺高架│││││││││橋下附近│││││├──┴───┴────┴────┴────┴────┼────┼────┤││小計│4,068元│├──┬───┬────┬────┬────┬────┼────┼────┤│27│同上│96年12月│國道3號│同上│鏈式鐵絲│建和古物│630元││││7日0時│226K150││網60公斤│行││││││公尺高架│││││││││橋下│││││├──┴───┴────┴────┴────┴────┼────┼────┤││小計│630元│├──┬───┬────┬────┬────┬────┼────┼────┤│28│同上│96年12月│國道3號│同上│鏈式鐵絲│大豐資源│1155元││││16日0時│226K300││網110公│回收場││││││公尺高架││斤│││││││橋下附近│││││├──┼───┼────┼────┼────┼────┼────┼────┤│29│同上│96年12月│國道3號│同上│鏈式鐵絲│同上│1260元││││20日0時│226K300││網120公│││││││公尺高架││斤│││││││橋下附近│││││├──┼───┼────┼────┼────┼────┼────┼────┤│30│同上│96年12月│國道3號│同上│鏈式鐵絲│同上│1575元││││29日0時│226K300││網150公│││││││公尺高架││斤│││││││橋下附近│││││├──┴───┴────┴────┴────┴────┼────┼────┤││小計│3,990元│└──────────────────────────┴────┴────┘附表㈡:
┌──┬───────┬────────┬────────┐│編號│犯罪行為│罪名│宣告刑│├──┼───────┼────────┼────────┤│一│如附表㈠編號1│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陸月│├──┼───────┼────────┼────────┤│二│如附表㈠編號2│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陸月│├──┼───────┼────────┼────────┤│三│如附表㈠編號3│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陸月│├──┼───────┼────────┼────────┤│四│如附表㈠編號4│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陸月│├──┼───────┼────────┼────────┤│五│如附表㈠編號5│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陸月│├──┼───────┼────────┼────────┤│六│如附表㈠編號6│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陸月│├──┼───────┼────────┼────────┤│七│如附表㈠編號7│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陸月│├──┼───────┼────────┼────────┤│八│如附表㈠編號8│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陸月│├──┼───────┼────────┼────────┤│九│如附表㈠編號9│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陸月│├──┼───────┼────────┼────────┤│十│如附表㈠編號10│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陸月│├──┼───────┼────────┼────────┤│十一│如附表㈠編號11│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陸月│├──┼───────┼────────┼────────┤│十二│如附表㈠編號12│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陸月│├──┼───────┼────────┼────────┤│十三│如附表㈠編號13│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陸月│├──┼───────┼────────┼────────┤│十四│如附表㈠編號14│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陸月│├──┼───────┼────────┼────────┤│十五│如附表㈠編號15│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陸月│├──┼───────┼────────┼────────┤│十六│如附表㈠編號16│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陸月│├──┼───────┼────────┼────────┤│十七│如附表㈠編號17│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陸月│├──┼───────┼────────┼────────┤│十八│如附表㈠編號18│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陸月│├──┼───────┼────────┼────────┤│十九│如附表㈠編號19│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陸月│├──┼───────┼────────┼────────┤│二十│如附表㈠編號20│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陸月│├──┼───────┼────────┼────────┤│二一│如附表㈠編號21│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陸月│├──┼───────┼────────┼────────┤│二二│如附表㈠編號22│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陸月│├──┼───────┼────────┼────────┤│二三│如附表㈠編號23│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陸月│├──┼───────┼────────┼────────┤│二四│如附表㈠編號24│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陸月│├──┼───────┼────────┼────────┤│二五│如附表㈠編號25│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陸月│├──┼───────┼────────┼────────┤│二六│如附表㈠編號26│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陸月│├──┼───────┼────────┼────────┤│二七│如附表㈠編號27│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陸月│├──┼───────┼────────┼────────┤│二八│如附表㈠編號28│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陸月│├──┼───────┼────────┼────────┤│二九│如附表㈠編號29│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陸月│├──┼───────┼────────┼────────┤│三十│如附表㈠編號30│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陸月│└──┴───────┴────────┴────────┘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