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楊台清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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