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4號上訴人秀榮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戊○○、甲○○、丁○○因98年度訴字第26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伍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