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7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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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7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即具保人甲○○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免為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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