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164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店小字第1643號

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謝奇哲

曾子寧

周正芬

許媛婷

被告 丁台豐

訴訟代理人 丁豐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參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零參佰肆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原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同條之規定,應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向訴外人蜜達絲生技有限公司分期購買保養品,並分別簽訂分期付款授權書、購買分期商品(服務或課程)收取確認暨債權讓與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被告應自109年2月9日起至110年7月9日止,分18期攤還,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應支付5,000元,如未依約定清償借貸款,應按年息百分之20計收遲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收違約金及催款手續費每次100元,經催告未繳,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僅繳款5期後未再為清償,迄今尚積欠原告70,342元,經原告催討未果。上開債權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342元,及其中70,000元自109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購分期付款授權書、購買分期商品(服務或課程)收取確認暨債權讓與約定書暨約定條款及客戶對帳單---還款明細等證據資料為證(參見本院109年度司促字13740號卷第9頁至第15頁),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70,342元,經核屬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準此,據原告所提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而違約金是否相當,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衡量之標準,若所約定之額數,與實際損害顯相懸殊者,法院自得酌予核減,並不因懲罰性違約金或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而異,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612號判例、91年度台上字第790號及82年度台上字第252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而有酌減之必要,法院得依職權認定之,無庸待當事人主張或聲請之。經查,原告訴之聲明後段主張違約金部分,固提出系爭約定書為據,惟該部分兩造約定之違約金,其標準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債務若能如期履行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利益及債權人實際損失為衡量,以求公平。本院審酌原告請求利息之年息高達百分之20,而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原告並未證明除利息損失外更有何特別損害,且與所請求之利息合併計算已逾法定利率百分之20之上限,金額顯然過高,對被告顯失公平,爰將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部分酌減為0元,始為適當。

㈢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0,342元及其中70,000元自109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金額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陳尚鈺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