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96號
債權人 顏仲壕
上列債權人顏仲壕因與債務人 葉全皇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顏仲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得請求債務人賠償聲請狀所載營業損失之法律上依據,並提出相關資料。
二、請提出車號000-0000車輛於本件原因事實之維修完成日之相關釋明資料。
三、請提出聲請狀所附營業明細確為車號000-0000車輛營業額之相關釋明文件(所附明細並未記載車號及其他形式上足以認定為該車營業額之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