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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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634號
原   告  陳禕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傑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35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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