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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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634號
原 告 陳禕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傑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35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