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25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潘家齊
訴訟代理人  釋圓琮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康宣伶 即三輪車創意甜點
訴訟代理人  李兆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日上午十時
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雯琪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