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251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潘家齊 訴訟代理人 釋圓琮 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康宣伶 即三輪車創意甜點訴訟代理人 李兆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高雄簡易庭法官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