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322號
原   告  許良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旭記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原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
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應補繳53,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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