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44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榮誥杜美玲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8,0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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