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3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33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家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給付公共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9,69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