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9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9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蔡有為
       陳柏翰
被   告  蕭凱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03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760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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