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6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姵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