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蔡佳足
相 對 人  李俊典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七年度南小字第一七二
八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八年二月二十日言詞辯論期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
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
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南小字第1728號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前聲請閱覽民國108年2月20日言
詞辯論筆錄,發現內容有部分漏未記載,與聲請人印象中之
審理內容似有不同,為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爰依法聲請
交付上開日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南小字第172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亦已敘明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可認其聲請係維護法律上利益所必要,
且該事件並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
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規定尚無不合,是聲請人聲請交付該事件108年2月20日言詞
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持有法
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由
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
、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人取得上開法庭錄音光
碟後,不得為前揭規定之違法行為,爰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吳佩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