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五三二號
原告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十三樓送達代收人乙○○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十三樓被告富客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街○○○號法定代理人丙○○住被告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而依卷附兩造所定經銷合約書第十條約定「合約所發生之爭議,甲、乙雙方及甲方連帶保證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是本院自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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