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八號
原告圳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丁○○右原告與被告丙○○、乙○○、庚○○、己○○、 吳登福 、甲○○、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丙○○、乙○○、庚○○、吳登福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丙○○、乙○○、庚○○、吳登福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爰依首揭規定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文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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