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247號
原   告  蘇俊融
被   告  蘇志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
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預納提解被告蘇志洋
費用新臺幣(下同)2,83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10月28日送達原
告,詎原告迄今仍未預納提解費2,830元,致訴訟無從進行,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蘇志洋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向本庭墊支提解費2,830元,逾期未墊支,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逾4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被告蘇志洋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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