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247號
原 告 蘇俊融
被 告 蘇志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
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預納提解被告蘇志洋
費用新臺幣(下同)2,83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10月28日送達原
告,詎原告迄今仍未預納提解費2,830元,致訴訟無從進行,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蘇志洋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向本庭墊支提解費2,830元,逾期未墊支,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逾4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被告蘇志洋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