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216號
上 訴 人 邱俊盛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愍華 間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陸萬玖仟壹佰零陸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陸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