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94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游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支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6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6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九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張桓 │台灣中小企業銀│九十三年八月三十│參萬參仟元│AS0000000│││││行新竹分行│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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