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7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支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七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華揚食品有限公司聯信商業銀行新│九十三年八月三十│貳拾壹萬玖仟捌佰柒拾壹│0000000││││ 戴秋霖 │竹分行│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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