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4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二О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參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連續多次犯竊盜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政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平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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