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49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9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友仁
訴訟代理人  沈政男
被   告  劉紹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
仟貳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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