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2605號
上 訴 人 戴里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春梅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