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3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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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3407號
上 訴 人 鄭蘇哈蒂
訴訟代理人 鄭吉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消
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170元,應徵第
2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