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不實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一號
原告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台灣土地銀行台南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聲明不實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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