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交附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六八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律師
甲○○律師被告丁○○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交附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六八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律師
甲○○律師被告丁○○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