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7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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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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