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三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鹽光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鹽光文教基金會(下稱鹽光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鹽光文教基金會前經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以八七教五字第二0三四三號函核准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九一證他字第一0號登記簿第二八冊第五頁第四二二號)。茲因鹽光文教基金會之捐助暨組織章程部分條文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經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議決修正通過如附件,並報請台灣省政府同意備查在案,為向法人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爰依前揭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如附件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鹽光文教基金會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及修正後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及台灣省政府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府文文字第0九二000四三五0號函等影本各一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鹽光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及設立宗旨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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