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家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遺產分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簡字第一○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張天良 律師送達代收人寅○○被告辰○○○
丁○○甲○○乙○○壬○○辛○○癸○○卯○○庚○○○子○○丑○○巳○○己○○戊○○
居台右當事人間請求遺產分割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元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丑○○應繼分六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丑○○應繼分四十二分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獻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蘇玲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