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114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2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應登載票面金額為27000「元」,然聲請人登報則漏載為27000,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民事庭法官呂明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吳慕先┌───────────────────────────────────────────────────────┐│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1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學源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96年5月1日│27,000元│KL00五一六二││││ 黃同源 │大里分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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