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玉嬋
尹國川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玉嬋於民國105年7月14日22時15分許,騎乘000-000號機車,沿雲林縣斗六市○○○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駛至該路171號前,欲迴轉至對向車道,原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狀況,詎被告吳玉嬋竟疏未注意貿然迴轉,適被告尹國川騎乘000-0000號機車沿民生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經上開地點,被告尹國川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致2車發生碰撞,被告即告訴人尹國川、吳玉嬋均人車倒地,被告即告訴人尹國川因而受有左側前臂挫傷之傷害,被告即告訴人吳玉嬋則受有右前臂挫傷、左臀挫傷、雙側踝部扭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吳玉嬋、尹國川2人均涉犯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復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吳玉嬋、尹國川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第
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即被告吳玉嬋、尹國川2人間就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已調解成立,有本院106年度司交附民移調字第28號調解筆錄影本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1至52頁),其等因而均具狀表示撤回刑事告訴,有卷附之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5至47頁),揆諸首開說明,爰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