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勞小調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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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板勞小調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李玉蘭
相 對 人 中日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煌清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四百
零五條第三項規定,於調解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巷○○號七樓之一,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麗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