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調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調字第51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方溪良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任天堂企業有限公司、丙○○、美峰實業廠
有限公司、甲○○等四人間請求清償債務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
佰零參萬貳仟伍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
項之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台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補
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簡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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