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0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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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訴字第10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ОО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廖虹羚 律師右上訴人因偽造貨幣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十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二七八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一0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行使偽造通用紙幣及定執行刑部分撤銷。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幣,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如附表所示偽造通用紙幣均沒收。
事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明知其胞弟 陳遠成 持有偽造之通用紙幣,竟與陳遠成、 吳國榮 、 羅伊村 (以上三人另案審理)共謀,以駕車由北往南行駛,向沿途檳榔攤購物找零方式換取真鈔,而所換取之真鈔,由陳遠成分得六成,其餘三人分得四成之方式分配。甲○○、吳國榮、羅伊村三人並由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向陳遠成取得收集偽造之通用貨幣,四人即共同基於行使偽造通用紙幣之概括犯意,由甲○○租得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作為交通工具,由臺北縣板橋市一同出發南下,行經彰化地區,即由四人輪流下車向不特定之檳榔攤購買檳榔找零換取真鈔,行使上揭偽鈔,並以此方式換取真鈔多次。迄同年十月一日,四人在屏東縣潮州鎮出發,欲再以相同方式沿途購買檳榔換取真鈔北返,於當日下午十三時十八分許,行經同縣內埔鄉「阿章」檳榔攤時,四人共同行竊該檳榔攤現款後,駕該自用小客車逃逸(竊盜部分已經判決確定),經警於同日下午十三時五十分許,在高屏大橋攔獲,並查獲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偽造通用紙幣。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及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雖供承自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與陳遠成等人一起南下,迄同年十月一日均與陳遠成、吳國榮、羅伊村等人在一起,惟矢口否認有前開行使偽造通用紙幣之犯行,辯稱:伊未收集,行使偽鈔,且不知陳遠成等人用偽鈔換取真鈔,伊曾拿四千元給弟弟(即陳遠成)買禮盒,結果沒有買將錢還我,其中夾雜三張偽鈔云云。惟查:
㈠右揭陳遠成取得偽造通用貨幣後,即提議由被告甲○○與陳遠成、吳國榮、羅伊
村四人輪流以下車購買檳榔之方式找錢換取真鈔,所得由陳遠成分六成,其他三人分四成,並由被告租得該自用小客車,自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即從彰化沿途南下向檳榔攤購買檳榔找錢換取真鈔,迄同年十一月一日,四人共同在屏東縣內埔鄉行竊「阿章」檳榔攤經警查獲,分別在甲○○、陳遠成、吳國榮三人身上及該營業小客車後行李廂皮包內查獲如附表所示偽鈔之事實,業據已判決之共犯陳遠成於警訊中供述明確(見警卷第四至六頁),共犯陳遠成於偵查中亦供承在彰化之不詳檳榔攤以五百元偽鈔買檳榔來兌換真鈔,用了三、四次等語(見偵查卷第十頁背面);被告於警訊中亦供承在伊身上查獲之偽鈔是伊弟弟陳遠成寄放在伊處,伊知道是向別人購買,至向何人購買及如何購得,伊不知道等語(見警卷八頁);另共犯吳國榮於警訊中亦供稱:偽鈔是陳遠成拿給我當生活費的(見警卷十頁背面),於偵查中亦供承在伊身上查獲一千元及五百元偽鈔各一張等情(見偵查卷第三十頁)。而警方在甲○○、陳遠成、吳國榮三人身上及該營業小客車後行李箱皮包內查獲如附表所示偽鈔,亦有扣押物品清冊、查獲偽鈔照片十六張附於警卷足稽,而該九十二張紙幣經送中央印製廠鑑定結果均屬偽造,亦有中央銀行發行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央發字第0三00五九九二0號函附於偵查卷第十八頁可按。
㈡被告雖否認知悉陳遠成所交付該三張千元紙幣係偽鈔,而為上開辯解,惟已判決
共犯陳遠成於原審供承甲○○、吳國榮、羅伊村三人知道伊購買偽鈔之事(見原審九十二年訴字第三三號卷第三八頁),陳遠成雖另供稱:我是要去南部之前一、二天晚上在賓館玩牌就給他們假鈔,但他們不知道是假鈔云云;惟其於偵查中則供稱:吳國榮、甲○○身上的偽鈔是被查獲的前一天晚上,我玩牌輸給他們,沒有告訴他們是偽鈔云云(見偵查卷第二十七頁),其供述交付偽鈔給被告及吳國榮二人之時間已前後不一,且與被告辯稱伊曾拿四千元給陳遠成買禮盒,結果沒有買將錢還我,其中夾雜三張偽鈔云云,亦不相符。另經檢察官勘驗被告身上查獲之三張千元偽鈔,其中二張人頭像與真鈔不相似;另一張千元偽鈔,根本無浮水印、色澤、品質均差等情,亦有勘驗筆錄附於偵查卷四二頁足憑。按警方在被告身上查獲之該三張千元偽鈔,經勘驗結果,係品質粗劣,極易分辨真偽,衡情被告於收受該偽鈔時,即可分辨;且被告與陳遠成、羅伊村、吳國榮等四人,自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由台北駕營業小客車南下屏東,迄同年十月一日,被查獲日止,四人均在一起,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期間被告等四人並未從事其他正當工作,甚且因行竊前開檳榔攤始被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偽鈔,顯然被告等四人,於上開相處三日期間,駕該營業小客車由北往南行,其目的應係為避免在特定地區以假鈔購物換取真鈔,較易被發覺,始共謀沿途以假鈔向不特定之檳榔攤購買檳榔,以假鈔換取真鈔,以免被發覺查獲,應可確定。是以共犯陳遠成警訊中供承伊取得偽造通用貨幣後,即提議由被告甲○○與陳遠成、吳國榮、羅伊村四人輪流以下車購買檳榔之方式找錢換取真鈔,所得由陳遠成分六成,其他三人分四成等情,較為可信,自屬可採。其嗣後於偵審中否認被告等人知悉偽鈔云云,及被告否認知悉陳遠成所交付者為偽鈔及否認有以偽鈔購物換取真鈔云云,均屬迴護及卸者飾詞,均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中央銀行所發行之新臺幣幣券,既經政府訂為法幣,具有強制流通之性質,自屬刑法上所稱之通用紙幣(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八九六號判例、院字第一五0二號解釋參照)。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幣罪、被告陳遠成、甲○○、吳國榮、羅伊村,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甲○○意圖供行使之用,收集偽造通用紙幣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甲○○行使偽幣行為,在本質上即含有詐欺性質,其持偽鈔在不詳時間、地點之檳榔攤購買檳榔,亦不另論詐欺罪。被告甲○○數次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
三、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事實欄認被告於南下途中,又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通用貨幣之犯意,收受陳遠成交付偽鈔一千元紙幣三張云云(即在被告身上查獲之該三張千元偽鈔),惟被告等人四人既謀議以駕車南下,沿途向不特定檳榔攤購物以假鈔換取真鈔,則被告等人於南下之初,即有共同收受陳遠成所取得之偽鈔之犯行,而非途中始有收受該三張偽鈔之犯行,原判決該事實之認定,自有違誤。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爰審酌被告行使該偽鈔復再行竊,且否認犯罪,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仍如原審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通用紙幣合計九十二張,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范惠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淑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品名│號碼│數量(張)│持有人│├──┼───────┼──────────┼─────┼───────┤│⒈│舊版一千元紙幣│CT861316DW│三│甲○○│├──┼───────┼──────────┼─────┼───────┤│⒉│新版一千元紙幣│AL966271VG│一│吳國榮│├──┼───────┼──────────┼─────┼───────┤│⒊│舊版五百元紙幣│RZ227546FS│一│吳國榮│├──┼───────┼──────────┼─────┼───────┤│⒋│舊版一千元紙幣│CT861316DW│八│陳遠成│├──┼───────┼──────────┼─────┼───────┤│⒌│舊版一千元紙幣│CT861313DW│三│陳遠成│├──┼───────┼──────────┼─────┼───────┤│⒍│新版一千元紙幣│AL966271VG│十五│陳遠成│├──┼───────┼──────────┼─────┼───────┤│⒎│舊版一千元紙幣│DT418344FZ│二│陳遠成│├──┼───────┼──────────┼─────┼───────┤│⒏│新版五百元紙幣│EL498573VJ│三│陳遠成│├──┼───────┼──────────┼─────┼───────┤│⒐│新版五百元紙幣│EK578428WH│四│陳遠成│├──┼───────┼──────────┼─────┼───────┤│⒑│舊版五百元紙幣│NV376565DL│二│陳遠成│├──┼───────┼──────────┼─────┼───────┤│⒒│舊版五百元紙幣│RZ227546FS│二│陳遠成│├──┼───────┼──────────┼─────┼───────┤│⒓│新版一百元紙幣│EL531786FX│二十四│陳遠成│├──┼───────┼──────────┼─────┼───────┤│⒔│新版一百元紙幣│CL382055DV│十二│陳遠成│├──┼───────┼──────────┼─────┼───────┤│⒕│新版一百元紙幣│EK880712AY│十二│陳遠成│├──┼───────┼──────────┼─────┼───────┤││││計九十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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