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二七八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一0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幣,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又結夥三人以上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其胞弟乙○○持有偽造之通用紙幣(係乙○○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中旬某日,在臺北市萬華區中央果菜市場內,向姓名不詳綽號「 阿草 」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一萬元買四萬元偽鈔之方式,購買偽造之新舊版千元、五百元及新版百元新臺幣若干張),竟仍與乙○○、 吳國榮 、戊○○(均已判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通用紙幣之概括犯意,先由甲○○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租用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四人再由臺北縣板橋市一同出發南下,途經彰化地區,由四人輪流下車於不詳時間、地點之檳榔攤行使上揭偽鈔購買檳榔,並以此方式換取真鈔三次。途中,甲○○又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通用貨幣之犯意,於不詳時間、不詳地點,收受乙○○交付之舊版一千元紙幣三張(公訴人誤載為新舊版千元各一張)。迄於九十年十月一日十二時十八分許,甲○○駕駛上開小客車,搭載乙○○、吳國榮、戊○○行駛至屏東縣○○鄉○○路○○○號前之「 阿章 檳榔攤」,甲○○(公訴人誤載為乙○○)入內購買檳榔後,見店主丁○○人單勢孤,且抽屜內有千元大鈔,遂另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與乙○○三人共同謀議後,由甲○○先行下車伺機行竊,吳國榮則駕車折返並佯與丁○○問路,甲○○見丁○○暫離檳榔攤,旋入內竊得百元鈔十張、五百元鈔一張,共計一千五百元,因丁○○發現並大聲呼喊,甲○○乃倉惶逃離,一行人隨即乘坐上開小客車加速逃逸。嗣於同日十三時五十分許,為警據報在高屏大橋上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偽鈔。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及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甲○○於審理中逃逸,經發佈通緝始到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除坦承於右揭時、地,竊取丁○○之現金一千五百元外,餘均矢口否認,辯稱:當時是中秋節,我要去中南部送禮,我弟弟甲○○、及他朋友吳國榮、戊○○是跟我一起去玩的,我並沒有行使偽鈔,在我身上查獲之偽鈔,是先前我拿四千元現金給我弟弟買禮盒,我弟弟後來又還我四千元,我不知道其中夾雜三千元偽鈔。另外竊盜部分,是我臨時起意的,我一人下去行竊,他們都在車上,並不知情云云。經查:
㈠被告甲○○與同案被告乙○○、吳國榮、戊○○等人,自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後
迄至九十年十月一日被查獲為止,輪流使用偽鈔以換取真鈔,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乙○○所交付之偽鈔等情,業據同案被告乙○○於警局供稱:「在我所穿左後口袋內查獲十二張舊一千元及一張新一千元假鈔、及計程車後行李廂咖啡色皮包內查獲新一百元四十八張、舊五百元四張、新五百元七張、舊一千元一張、新一千元十四張等假鈔,合計為三萬八千三百元」、「是我於九十年九月中旬在台北市萬華區中央果菜市場內向綽號阿草之不詳男子購買得來,至於真鈔一百元及五百元等是我向檳榔攤購買檳榔所找的錢」、「(甲○○、吳國榮身上之假鈔)是我給他們的」、「由我提議由我們四人輪流下車購買檳榔的」、「我們從彰化一路沿途買檳榔,於三十日在潮州愛之船汽車旅館過夜,於十月一日開車再北上沿途再以這方式購買」、「車子係我哥哥甲○○向朋友承租提供犯案的」等語綦詳。又上開警局筆錄前經本院勘驗錄音帶後,乙○○亦當庭向法院供稱:該警訊聲音係我的沒錯,且筆錄記載與我當時所說相同等語,足認共同被告乙○○於警局所為之供述,已可資為被告甲○○不利之認定。再者乙○○與被告甲○○為手足至親,本無攀誣之理,況且被告等人被查獲當時,由乙○○身上起出真鈔一千元七張、五百元十三張、一百元四十六張偽鈔等情,有扣押物品清冊可按,該一百元及五百元真鈔之數量甚多,徒增攜帶之不便,顯與一般人之用錢習慣有異,衡諸常情,顯係刻意換取並收集,俱見同案被告乙○○於警局所述確屬信而有徵。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九十二張紙幣可資為憑,該九十二張紙幣經鑑定均屬偽造,有中央銀行發行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央發字第0三00五九九二0號函在卷可按。
㈡至於被告甲○○雖辯稱在其身上查扣到之偽鈔是乙○○還錢時夾雜在真鈔內,其
並不知收受到偽鈔云云,並聲請傳喚證人乙○○,惟由乙○○到庭證述:「(甲○○身上之三張千元假鈔是否你交給他?)是的」、「(為何交三張千元假鈔給甲○○?)應該是我玩牌輸交給他的」等語,與被告甲○○前開辯稱偽鈔之由來已不相符,況且被告甲○○亦供稱「(你們南下這段時間有無於旅館玩牌?)有,應該是在賓館玩的」、「(乙○○有沒有輸牌給你?)有輸有贏,本來我贏他,但是後來再玩又輸給他」,被告乙○○既將所贏得之賭金全部輸給甲○○,又如何會留存三張偽鈔在身上,足認證人乙○○事後證詞,顯係迴護被告,委不足採,其先前於警局中之陳述較為可採。被告與乙○○等共同行使偽造通用紙幣,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㈢被告甲○○夥同共同被告乙○○、吳國榮、戊○○於前述時、地,竊取檳榔攤財
物之事實,業據丁○○於偵訊及本院前次審理中指證綦詳,且共同被告乙○○、吳國榮及戊○○於警局亦均自承,是由其三人佯裝問路,引誘丁○○離開檳榔攤,再由甲○○下手行竊等情,足認被告確實與乙○○等人共同行竊,此外,復有贓物保領結一紙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辯稱本竊盜案為其個人所為云云,自不足採,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中央銀行所發行之新臺幣幣券,既經政府訂為法幣,具有強制流通之性質,自屬刑法上所稱之通用紙幣(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八九六號判例、院字第一五0二號解釋參照)。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幣罪、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結夥三人以上之加重竊盜罪。被告甲○○與同案被告乙○○、吳國榮、戊○○,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甲○○意圖供行使之用,收集偽造通用紙幣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甲○○行使偽幣行為,在本質上即含有詐欺性質,其持偽鈔在不詳時間、地點之檳榔攤購買檳榔,亦不另論詐欺罪。被告甲○○數次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甲○○所犯行使偽造通用紙幣、加重竊盜罪二罪間,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行使偽鈔,對交易安全造成危害,又不思自食己力,好逸惡勞,為圖自己享樂即竊取他人之物,且犯後又否認大部分犯行,毫無悔意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通用紙幣合計九十二張,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津鋒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林世民法官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附錄法條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附表┌──┬───────┬──────────┬─────┬───────┐│編號│品名│號碼│數量(張)│持有人│├──┼───────┼──────────┼─────┼───────┤│⒈│舊版一千元紙幣│CT861316DW│三│甲○○│├──┼───────┼──────────┼─────┼───────┤│⒉│新版一千元紙幣│AL966271VG│一│吳國榮│├──┼───────┼──────────┼─────┼───────┤│⒊│舊版五百元紙幣│RZ227546FS│一│吳國榮│├──┼───────┼──────────┼─────┼───────┤│⒋│舊版一千元紙幣│CT861316DW│八│乙○○│├──┼───────┼──────────┼─────┼───────┤│⒌│舊版一千元紙幣│CT861313DW│三│乙○○│├──┼───────┼──────────┼─────┼───────┤│⒍│新版一千元紙幣│AL966271VG│十五│乙○○│├──┼───────┼──────────┼─────┼───────┤│⒎│舊版一千元紙幣│DT418344FZ│二│乙○○│├──┼───────┼──────────┼─────┼───────┤│⒏│新版五百元紙幣│EL498573VJ│三│乙○○│└──┴───────┴──────────┴─────┴───────┘┌──┬───────┬──────────┬─────┬───────┐│⒐│新版五百元紙幣│EK578428WH│四│乙○○│├──┼───────┼──────────┼─────┼───────┤│⒑│舊版五百元紙幣│NV376565DL│二│乙○○│├──┼───────┼──────────┼─────┼───────┤│⒒│舊版五百元紙幣│RZ227546FS│二│乙○○│├──┼───────┼──────────┼─────┼───────┤│⒓│新版一百元紙幣│EL531786FX│二十四│乙○○│├──┼───────┼──────────┼─────┼───────┤│⒔│新版一百元紙幣│CL382055DV│十二│乙○○│├──┼───────┼──────────┼─────┼───────┤│⒕│新版一百元紙幣│EK880712AY│十二│乙○○│├──┼───────┼──────────┼─────┼───────┤││││計九十二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