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關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緝字第一號刑事判決,有應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簡上緝字第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五年,並於同年八月十四日確定在案。受刑人甲○○竟於緩刑期內,即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同年月三十一日止再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三日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五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同年月三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正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