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8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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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五六號
被告甲○○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之事由(是基於個人之事由抑或為全體相對人之事由?被告甲○○於九十三年十月廿日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二八七三四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異議狀內未載明聲明異議之事由,致異議之效力是否及於該支付命令之其餘相對人不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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