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一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 律師原告與被告乙○○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叁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壹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