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8號上訴人 徐蘭英 被上訴人 陳旺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68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808元(元以下4捨5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