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1635號債權人 周亦良 債務人 黃豐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豐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戶籍謄本所示,由母行使負擔債務人黃豐祥權利義務,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債務人。
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美珍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