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原告 張李秋蓉 訴訟代理人 陳東良 律師
朱逸群 律師複代理人 蕭立俊 律師被告 張光輝
張光明 張清美 張郁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大慧 律師複代理人 湯鈞惠 被告 張雅美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被告吳 張真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經被告 吳張真美 聲請裁定更正,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40之分割方法欄中,關於「...被告張光輝、張光明、張清美、張郁美、張雅...」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張光輝、張光明、張清美、吳張真美、張郁美、張雅美...」。
理由
一、按家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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