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5號聲請人 周育湶 (原名 周進生 )相對人即失蹤人 周福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相對人周福璇(男,民國前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苗栗縣○○鎮○○里○○路○號)於民國83年3月18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周福璇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周育湶係相對人周福璇之養子,相對人於民國80年3月18日失蹤後即未歸返,至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亦未見他人陳報且無相對人之信息,為此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經本院於
103年9月25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於103年10月3日張貼於該所之公告欄,此有苗栗縣通霄鎮公所函覆之簡復表在卷可證。今申報期限屆滿,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因相對人周福璇失蹤時為年滿80歲以上之人,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準此,相對人周福璇於80年3月18日失蹤,計至83年3月18日屆滿3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為死亡宣告。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 官涂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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