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84號上訴人 陳銅鐘 (被告陳■h炎之承受訴訟人)
陳進雄 (被告陳■h炎之承受訴訟人) 陳進文 (被告陳■h炎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陳俊佑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複代理人 李兆祥 律師複代理人 蔡慧春 訴訟代理人 陳仁傑 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228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580,6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有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