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0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福生 上列當事人就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北部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不服之程度,按理由二所示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
44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鍾福生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載明對於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上訴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雖未表明其不服之程度,惟上訴人若係對原判決全部上訴,則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4,800元〔(190平方公尺+74平方公尺)×18,200元=4,80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928元;若僅係對原判決第一項附圖所示B部分上訴,則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3,458,000元(190平方公尺×18,200元=3,4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81元;如僅對原判決第一項附圖所示C部分上訴,則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1,346,800元(74平方公尺×18,200元=1,34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以上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租金部分,係屬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為附帶請求,均不併算其價額);如對原判決第一項甘服,而僅對原判決第二項命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上訴,則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107,7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前開規定及說明,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前開說明補繳上訴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