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72號原告 簡瑞綾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 律師被告宙威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倫慶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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