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8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屏東縣恆春鎮愛恆春關懷協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債務人屏東縣恆春鎮我愛恆春關懷協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