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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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7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寶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甘景春 相對人即債務人 唐孝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叁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逐日加收延滯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司促 字第 27731 號其他文書(103.12.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店簡 字第 542 號(104.06.2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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