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44號聲請人 董維雄 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韻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璧華附表┌─────────────────────────────────────┐│票據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4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發票人│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85年6月18│1,330,000│ 羅紀月娥 、│86年6月20│0000000││││日│元│ 羅文輝 │日│││││││││││├───┼─────┼─────┼──────┼─────┼─────┼──┤│002│86年12月23│80,000元│羅紀月娥│未記載│0000000││││日││││││││││││││├───┼─────┼─────┼──────┼─────┼─────┼──┤│003│86年11月28│305,000元│羅紀月娥│未記載│0395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