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44號聲請人 董維雄 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韻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璧華附表┌─────────────────────────────────────┐│票據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4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發票人│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85年6月18│1,330,000│ 羅紀月娥 、│86年6月20│0000000││││日│元│ 羅文輝 │日│││││││││││├───┼─────┼─────┼──────┼─────┼─────┼──┤│002│86年12月23│80,000元│羅紀月娥│未記載│0000000││││日││││││││││││││├───┼─────┼─────┼──────┼─────┼─────┼──┤│003│86年11月28│305,000元│羅紀月娥│未記載│03950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