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127號聲請人 蔡銘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信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發票日106年7月19日、面額新台幣20萬元之本票原本。
三、相對人王信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