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125號聲請人 陳慶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宜蒨 、 翼延玉 、 陳秀嬌 、 蘇芷穎 、 黃金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49395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二、相對人李宜蒨、翼延玉、陳秀嬌、蘇芷穎、黃金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